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3月3日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协党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提案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等,结合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是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党派和委员的重要纽带、通过提案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提案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推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更好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新使命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创新理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政协党组的部署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主要工作内容:
(一)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广大政协委员征集会议提案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平时提案,做好提案审查、立案、交办、督促等工作。全体会议闭幕后,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遴选、推荐年度重点督办提案建议名单,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做好年度重点提案督办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推动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相关重点提案、做好政协领导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提案承办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界别、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更好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提案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加强对提案工作的宣传,完善提案管理系统,推进提案和办理答复公开,提升提案工作社会影响力。
(四)依据《自治区政协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办法》,每年对本年度有关提案的质量和办理质量进行评价。对党委和政府系统各提案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效能目标考核赋分。在评价评估基础上,每届任期最后一年评选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名单报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予以表彰。提案委员会依据自治区政协年度好提案评选办法,评选年度好提案。
(五)把服务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加强提案业务指导,拓宽政协委员知情明政渠道,调动提、办各方积极性。研究提案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提案工作机制,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
(六)协助和组织所联系界别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交流等活动,创建委员会客室,推动界别围绕本界别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议事、反映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七)组织本委员会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每年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引导委员解放思想、统一思想、凝聚共识。
(八)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定后,作为政协全体会议文件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每年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承办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以及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设立中共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分党组,发挥重要领导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分党组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成员若干人,由中共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组决定。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有关界别、有关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相关程序办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可对提案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提出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联系提案委员会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研究讨论提案工作报告等,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可以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以委员会名义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提案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和所联系界别委员作用,广交朋友、深交朋友。赴各市、县(市、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住当地有关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三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纪要、方案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案委员会提请以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或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机构的联系并积极接受指导。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政协相关部门的交流。密切同市、县(市、区)政协相关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提案督办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党委《若干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活动的,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服务与管理,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安排、实施,为提案委员会及委员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在实施中可根据需要,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作必要的修改。